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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截聽權力 李家超:有多重監督及平衡人權保障
發佈日期 : 2020-07-10

李家超。

【本報記者報道】在《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賦予警隊國安部門共七項權力,以截取通訊一項爭議較大。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天撰寫網誌解釋有關條文,強調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由行政長官批准,並指程序有多項保障條文,例如授權時須考慮個案的逼切性和嚴重性,亦要符合「相稱性」及「必要性」的驗證標準,以平衡人權的保障。

李家超指出,在七項權力中,有四項是現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只是使其適用於《港區國安法》的罪行,這包括(1)搜查處所;(2)要求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要求有關人士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物料。這些措施無別於現有法例現時的做法,大致上是將這些條文抄錄入《細則》內。

7項權力中4項現已有做

他指出,在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方面,由於國家安全涉及國家層面的複雜和敏感資料,細則要求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由行政長官批准(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可由首長級警務人員批准)。有關程序設有多項保障條文,以平衡人權的保障。這做法和很多國家由總理或部長批准的做法類似。他表示已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警方要遵守。國安法訂明國安委對措施有監督責任,行政長官亦可按細則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這監督工作。

對於警方可要求在香港活動的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李家超表示,多國(包括美國及澳洲)都有類似法例規管外國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他又稱這做法在香港並非全新事物,現時在《社團條例》裡,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交資料,以履行其所需職責。措施沒有禁止這些政治組織的運作;組織或人士提交所需資料,以便符合法律要求。

網上煽動增多 須訂移除訊息權力

《細則》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信息,文章表示,近年網上或社交媒體出現不少煽動性言論或明顯虛假資訊,令不少市民尤其是年輕人被嚴重誤導,甚至因而作出極端暴力的違法行為,有些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為防止包括煽動性或虛假的訊息廣泛傳播,產生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後果,警務處處長如合理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的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移除或阻止其接收。李家超表示,德國、澳洲、新加坡等國都有類似做法,因不同的公眾利益理由,訂立移除訊息或阻止公眾接達有關訊息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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