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一名15歲少年疑因不滿警方執法方式及政府漠視民意的態度,趁深夜在無人的街道上投擲汽油彈洩憤,警方到場後在他身上檢出打火機及剪刀等工具。他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承認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裁判官水佳麗欣賞被告是傑出青少年,出發點是愛惜香港,輕判18個月感化。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早前向上訴庭覆核刑期,指縱火罪不能輕判感化。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聽罷雙方陳詞後,昨天裁決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將改判禁閉式刑罰,改判勞教中心。
男童父親在庭外表示,對判決感不開心,裁判官已判了,斥律政司仍窮追猛打,認為這對兒子不公平。兒子現居於院舍,每天可探望15分鐘,但入住勞教中心後,探訪時間會收緊。他坦言擔心兒子能否適應勞教中心生活,希望他能撐下去。父親表示,兒子就本案服刑完畢後,仍要面對另一宗暴動案,自己和妻子會繼續支持兒子。
律政司:忽視答辯人犯案動機及潛在危險
申請覆核的律政司一方昨天陳詞,指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可判處終身監禁,即使答辯人是年輕少年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及被告罪責。此外,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原則上犯錯,考慮給予更生機會時給予過多比重,忽視了答辯人的犯案動機及潛在危險,例如指被告半夜射汽油彈沒有人受傷,也無財物嚴重受損,目的非傷人。
律政司續指出,片段顯示現場有人及車輛經過,而且當時答辯人是助跑再投擲汽油彈,認為他未能控制該汽油彈被投擲多遠、以及玻璃樽破裂會散落何處等事宜。答辯人的感化報告內容,指他去年12月已萌生製造汽油彈的念頭,並在一個屋苑的花槽收藏30個玻璃樽,認為他當日試射汽油彈是一個大型計劃的一部分,並非單一事件。律政司指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案件的潛在風險,以及應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阻止他人干犯同類案件,及符合公眾期望。
答辯方:少年無能力策劃大型計劃
代表15歲少年的答辯方則指出,不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出錯,相信對方判刑時已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少年在認罪前已遭還押約4個月,以及曾還押於勞教中心兩周等。答辯方強調,根據少年犯相關條例,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不得判處少年犯被告監禁。
答辯人指出,答辯人現時已入住院舍3個月,受疫情影響已不獲准外出,如同失去自由。根據最新的進度報告,被告在青年院舍表現良好及正面正處於更生階段,如法庭此時突然改判監禁時刑罰,恐對答辯人造成不公,而且他已因遭覆核刑期,面對頗大的心理壓力及焦慮,故即使原審裁判官出錯,上訴庭亦可行使酌情權,不干預相關判刑。答辯方回應申請方指出,答辯人只是一個心智未成熟的小朋友,認為他並無能力策劃大型計劃。
在聆訊期間,首席法官潘兆初一度指出,原審裁判官對答辯人有十分正面的評價,質疑相關評價是否中肯及有實質證據支持。彭偉昌法官亦指出,求情內容提及答辯人醉心地區事務等,但質疑是否就等於特別優秀,指可能有人會覺得是「搞政治」。
2官質疑評價優秀是否有證據支持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原審裁判官曾形容答辯人優秀,但他在學業成績及與父母關係等方面均非是好「標青」,甚至因成績欠佳而重讀中三,認為「優秀」兩字應用來形容一個沒有瑕疵的人,但答辯人既有瑕疵,更公然在街上投擲自製汽油彈,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評價是寬鬆說法。答辯方回應稱,相信原審裁判官當時是考慮了報告及求情信等內容後才作出相關評價,認為評價中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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