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成員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彥涉於去年6月21日參與包圍警總,他們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裁判官王詩麗昨斥責黃之鋒當日擔當領導者角色,試圖透過自己的影響力不斷高呼口號,牽動示威者的情緒,深得示威者的附和,衝擊及挑戰警方權威,行動長達15小時,令警方服務嚴重受阻,行為極度自私,重囚入獄13個半月,周入獄10個月及林入獄7個月。
裁判官王詩麗形容黃之鋒是行動組織者,知道自己深得支持者附和,案發前一天以手機發放有關行動部署的信息,又指若人數越來越多就「恭喜曬」,行動有預謀,經深思熟慮,而非一時意氣;即使黃之鋒曾呼籲在場人士讓路給車輛經過,亦要考慮被告行為的實質影響及潛在風險。
裁判官王詩麗:黃有預謀 事前發行動部署
黃之鋒及林朗彥站在中信大廈下天橋的顯眼位置,吸引在場示威者的注視,以擴音器呼籲他們包圍警察總部。林朗彥期間大叫口號「包圍警總」、「黑警可恥」、「撤回送中」。黃之鋒及周庭則以領導者的方式向軍器廠街方向前進,又不斷作出呼籲,示威者把水馬、雪糕筒及塑膠障礙物,推向警方設於夏慤道車輛出入口處的封鎖線。周庭亦不時舉起紙牌,又把紙牌張貼在警察總部外。三人角色略有不同,但均是積極參與者。
當日集結具規模,在場示威者是數以百計,大部份示威者響應他們的呼籲,一同前往警察總部,因而霸佔夏慤道的一條行車線,造成交通阻塞。期間有示威者阻礙警車前進,令6名警務人員被困於警車內,歷時3小時30分鐘。他們需要其他警員協助,才可返回警察總部。
6警困警車3小時半 無法回應61宗999求助
當時示威者的人數和情緒,「沒有任何人受傷,實屬僥倖」,但不能忽略示威者有機會與警員或路過市民發生衝突,甚至演變成暴力事件,威脅在場人士安全,當中牽涉潛在風險。三人的煽惑行為,浪費警方資源來作出應對。
警察總部是標誌性建築,黃之鋒不斷呼喊貶損警務人員的口號,目的是衝擊警察總部,情節嚴重,被包圍的15個小時內,警方未能回應61宗999求助,剝奪市民使用緊急服務,行為十分自私。裁判官續指,被告在現今騷亂事件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罪,情節更嚴重,形容三人夥同犯案,分工合作,有人擅於部署、有人擅於言語,罪責相若,黃之鋒在案件中更積極以領導者身份犯案,因此煽惑罪的量刑起點亦提高,判刑時要考慮公開譴責、阻嚇力等因素,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選項。
衝擊警總情節嚴重 3人認罪獲扣減部分刑期
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為領導者角色,量刑起點為9個月,但因開審前數天認罪,只獲22%刑期扣減,故判7個月監禁;周庭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即判5個月監禁;林朗彥因有4次同類定罪紀錄,加刑至9個月,惟他開審前數天認罪,亦獲22%刑期扣減,故判7個月監禁。
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裁判官認為黃之鋒以領導者身份組織有關集結,量刑起點為15個月,開審前數天認罪,亦獲 22% 刑期扣減,故判11.5個月監禁。周庭面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裁判官將量刑起點訂於12個月,認罪給予三份一扣減,即判8個月監禁。經考慮總刑期的判刑原則,將黃之鋒、周庭兩罪部分刑期分開執行,黃之鋒終被判監禁13.5個月、林朗彥被判7個月監禁,周庭被判10個月監禁。裁判官表明不會判處緩刑,周庭申請保釋上訴遭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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