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辯方昨繼續要求法庭批准剔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禁止報道保釋程序限制。辯方指出,被告在保釋申請中交代經歷,是希望別人了解他們的背景。加上,有人已在facebook及網上論壇發佈保釋內容,但當中有很多錯誤資訊,誤導未能入庭旁聽的公眾及被告親友。假如法庭批准專業傳媒報道,相信可糾正坊間的不正確資訊。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有需要保障被告私隱及日後可能出現的審訊,決定拒絕申請。換言之,所有傳媒在報道保釋事宜時,必須嚴格跟從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2)條訂明,保釋法律程序的報道,只可載有該等法律程序相關人士的姓名、被控罪行、法庭名稱、裁判官或法官姓名、受聘大律師及律師姓名、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及保釋條件詳情、以及押後至何日何地。
網已發不少錯誤資訊 辯方:專業傳媒報道可糾正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庭上稱,如法庭認為出於社會公正原因,可以剔除報道限制。馬指法治精神必然包括公開審訊原則,而且國安法條文指出,國安法不影響言論及新聞的自由,政府應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和網絡加強香港市民的國安意識,以及對上述組織和媒介採取必要的宣傳、指導、監督等等。本案指控來自公開平台、初選論壇,而戴耀廷的指控則來自一連串在報章刊登的文章,全是公開資料。若然法庭不批准的話,等同將市民的認知及公開資料不能再次被提及,考慮到國安法尊重新聞自由的大原則,和今次事件在社會公正前提下,允許傳媒報道有助加強公眾對法例的認知、記憶,甚至乎對執法有好處。
另一辯方大律師黃瑞紅亦說,禁止的是事實資料,不包括國安法的法律觀點。惟蘇官關注,普通市民未必懂得分辨何謂法律觀點。黃續指,各被告陳詞時提及的個人經歷和背景,也應批准報道。蘇官回應指「我聽到好多令人好動容嘅故仔」,但質疑這些跟公眾利益有何關係,更問是否在於激勵他人。蘇官不用控方回應就駁回辯方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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