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理工大學在2019年11月被示威者佔據,有人在網上號召於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試圖分散校園周邊警力,事後213人被捕。其中一宗涉及18人的案件,當中五人開審前認罪,餘下13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四人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四年五個月至四年九個月。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出,今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損失難以估計,更有被告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
昨日被判刑的被告包括翟耀瑋(22歲)、周豐德(24歲)、林煒綸(24歲)及李傑思(21歲)。他們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林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金屬棒連六角匙,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
暫委法官嚴舜儀表示,今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投擲汽油彈對包括附近商戶、記者、路人和警員等帶來極高人身和財物的實際風險,令現場一片狼藉,公共設施被嚴重破壞,大量工具或雜物被遺下,如玻璃、磚塊、易燃液體器皿等,種種損毀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難以估計,直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無論各被告在哪一個時段加入,也必然清楚現場情況,知道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他們的參與增加暴動集結人群的聲勢,令暴動持續下去。
有被告管有六角匙 屬加刑因素
嚴官稱,翟和周與其他案情較輕的被告的裝備相若,均以監禁五年為量刑起點;林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其暴動罪以監禁五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而另一項罪則以監禁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刑期可同期執行;李案發時曾加入前排示威,為傘陣的一員,亦屬加刑因素,同樣以監禁五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
嚴官續稱,各被告因年紀關係,分別有兩個月及三個月扣減,加上他們雖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但候審時積極生活學習工作,均可再扣減一個月,另考慮三名被告亦因同意案情、無傳召證人等因素,各被告總計分別獲得三個月或七個月刑期扣減,最終翟被判監四年五個月;周判囚四年九個月;林和李則同樣判監四年八個月。
東九龍刑事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潘祟禮在法院外表示,今次暴動發生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拘捕213人,並分拆17單法庭審訊,昨日為第八單經審訊後的法庭判刑,當中有五人審訊前承認控罪,於3月13日被判監42個月至48個月,另13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包括11名本地男子及兩名本地女子,案發時年齡介乎16歲至27歲,經過三日判刑聆訊後,被判監51個月至62個月,以及被判入教導所。
他說,直至目前為止,總計有112人被法庭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其中四人判入教導所;85人判監29個月至64個月不等,餘下23名被告仍等候判刑。他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和遊行的自由,與此同時,當進行以上活動,須遵守香港法律,警方絕不容忍任何集會出現非法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必定果斷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保障市民財產及公眾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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