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案發時15歲少年賴卓豐涉嫌在2020年於旺角向馬路投擲汽油彈等,被捕後警方在其身上出汽油彈和七個空玻璃樽等,他較早前承認企圖縱火、企圖刑毁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合共三罪。法官陳廣池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表示,被告未經社會歷練,卻捲入狂熱的政治漩渦,才干犯此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的罪行,判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賴卓豐(19歲)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上址行車路;連同三名身分不詳的人,企圖損壞駛經上址的車輛輪胎;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瓶口塞有白色毛巾碎片、內有230毫升液體的玻璃瓶、七個空玻璃瓶及兩條嵌有鐵釘的膠水管。
被告較早前承認案情稱,警員駕車沿旺角界限街往九龍城方向行駛期間,至彌敦道附近交界,四名黑衣人突然在10米外出現及把一些細小物品撒落在馬路上,其中一人將汽油彈投在地上、造成爆炸。被告亦燃點汽油彈投擲引起爆炸。
4人參與燃點汽油彈 僅被告被捕
警方追捕及截停被告後發現,他的背包外口袋有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布塊,而該玻璃樽即為俗稱的汽油彈。被告左邊地上發現一個打火機及兩條插有鐵釘的膠管,他身上又攜有一條鎖匙。在警誡下,被告稱他是第一次這樣做,是由一名梁姓男子帶領,而被告身上鎖匙是屬於旺角「安全屋」。
法官陳廣池表示,控辯雙方同意案發當日無非法集結及暴動,而當日參與燃點汽油彈的四人中,只有被告被捕。法官引述被告求情信內容,被告表達悔意及知道縱火對社會有潛在危害,被告母親在2018年離世對他價值觀發展有影響,被告視本案為人生污點及轉捩點,將會重新樹立價值觀。法官又引述被告親戚及老師求情信,當中提到被告為「孝順仔」,但誤交損友、錯誤了解對公義的表達等。
法官續稱,從求情信中可得知「有如白紙般的小伙子」被誤導和鼓吹參與本案行動,但並不認為被告一時衝動,被告有裝備、有目的、有計劃行動,行動會製造恐慌,但法官認為被告無社會歷練下「被捲入狂熱的政治漩渦」,可幸本案行動無人受傷,決定接受教導所報告建議,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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