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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影法官相 內地公司董事罰千元
發佈日期 : 2018-11-16

當時法官黎達祥正在庭內處理清盤及破產案件。

【本報法庭組報道】高等法院再次發生有人在庭內偷拍事件,報稱公司董事的持雙程證45歲內地男子本年9月19日在高院旁聽期間,認為法官假髮及服裝「很特別」,遂以手機向法官連拍三張照片,又拍下一張庭內環境照,當場被捕。他昨在東區法院承認一項在法庭內拍照罪,並承諾日後做個「文明旅客」,被判罰款1,000元。因控方沒有申請充公令,裁判官將手機發還給他。


原被控藐視法庭罪


被告江敦海(45歲)原被控一項藐視法庭罪,控方改控他於今年9月19日在高等法院12樓30號法庭內拍攝。案發當天早上10時15分,被告到高等法院第30號法庭參觀,當時法官黎達祥正在庭內處理清盤及破產案件。當時坐在前排的法律實習生看見被告用手提電話鏡頭向着法官拍照,遂通知法庭書記,揭發案件。保安在被告手機內發現四張照片。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出於好奇才拍照,又稱見到法官樣子認真,遂拍下作紀念,對自己行為已感後悔。控方指控罪最高罰款額為2,000元。


承諾做個文明旅客


辯方求情稱,被告初次到香港旅遊,因不了解香港法律和法庭規則而犯案,現在已經感到後悔,並為事件導致浪費法庭時間及警力致歉。被吿承諾會提示內地的親友遵守香港法律,並會做一個文明旅客。裁判官接納辯方求情,判罰款1,000元。


據資料,近期庭上拍照事件頻生,早前梁天琦暴動案爆有人疑在庭上偷拍陪審團,及後又有內地女子唐琳玲公然在庭內拍攝。司法機構及後重申,法院內外嚴禁拍攝,並宣布由本年7月19日起,市民不可在有陪審團參與的案件中,於法庭內使用流動電話,或任何有攝影、錄影功能的器材。若有人不遵從上述指示,會被裁定為藐視法庭,可被判罰款或監禁,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被檢控。司法機構會在法庭內外張貼告示。與訟各方法律代表、執法部門人員,及法庭內指定範圍旁聽的傳媒則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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