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四名港人因涉嫌藏毒罪成,昨日在菲律賓被判終身監禁,究竟他們可否申請來港繼續服刑。其實香港與菲律賓有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去年已經處理七宗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提出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申請人年齡介乎46歲至70歲不等。
必須符合三個先決條件
現時香港與17個地區簽訂有關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當中包括英國、美國、澳洲及澳門等。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特區政府可按照規定,處理移交被判刑人士的申請。在這些協定或安排下,於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共有35名被判刑人士被移交回香港繼續服刑。
如果以1997年條例生效至本年11月來說,便有逾100人被移送返港服刑,當中最多是由泰國移交回港,餘下為澳洲及美國,暫時沒有由菲律賓移返港個案。
而每項移交申請必須符合三個先決條件,即特區政府、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及被判刑人士三方均必須同意移交,缺一不可。特區政府需要從有關司法管轄區政府,取得有關移交申請的所需文件(例如所犯的罪行及判刑資料,法律程序是否已完成等)和當地政府的書面同意,才能進行移交程序。移交程序也必須在被判刑人士,在有關司法管轄區就該罪行或任何其他罪行,並無進一步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才可展開。
一般而言,政府收到港人在外地被拘留或監禁的求助等,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便會和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國家駐外使領館等部門聯繫,了解個案並因應個別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可行及適切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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