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3年前出席「六四」集会时,涉恐吓《东方日报》记者,今年被控一项刑事恐吓罪,案件早前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昨天根据《裁判官条例》第105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由于案件司法程序仍在进行,律政司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黎智英早前否认于2017年6月4日在铜锣湾维园内近音乐亭,威胁记者X会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使他受惊。黎智英经审讯后获判无罪,原审裁判官分析事主当时表现认为,他没因黎智英的言论受惊,反而视为笑话及态度嘲弄,庭上表现非诚实可靠,加上他跟踪黎智英多年,侵犯私隐,认为黎智英当时是因愤怒和沮丧而发脾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