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通車後,鄰近的東涌被大量內地旅客迫爆,居民怨聲載道。有旅遊業界及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歸咎是「來歷不明」的旅行團肇禍,建議嚴格執法,拘捕無牌的內地導遊,「取締」在港經營這類入境旅遊業務的內地旅社。我們認為,這些提議不切實際,關鍵之一是不乏內地人名義上跟旅行團訪港,實質未獲提供車輛接載、住宿及觀光等,僅指示他們自行乘搭公共巴士及坐吊車「自由行」,嚴格上不算「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不屬於違反《旅行代理商條例》,要求執法部門拉人,平添工夫;即使證據充份,敢問即場拘捕「內地導遊」後,其帶領的數十團友怎麼辦呢?針對內地「無牌」旅行社團出境問題,由「源頭」做起,一了百了,由內地在口岸拒絕上述團友出境便可。
香港乃旅遊之都,既然「打開大橋做生意」,即使湧現體驗港珠澳大橋世紀工程的一天「走難團」,「任何仁(人)」都應接待,不能拒絕。針對內地旅團的亂象,本港旅遊業界及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歸咎是「來歷不明」的旅行團肇禍,打亂過境巴士的部署。
香港旅遊業僱員總會及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表示,非法旅行團不但打擊本地導遊生計,亦無服務質素保證,影響香港旅業聲譽,要求政府加強執法,應要拘捕無牌導遊,以免助長黑工。民建聯議員周浩鼎其中要求保安局嚴厲執法,拘捕違法帶團的無證領隊,殺一儆百。旅遊界立法會議員姚思榮亦指出,旅遊界立法會議員姚思榮昨天談及執法處理無牌團的問題,指若涉及旅行團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只負責發牌,沒有執法權,要報警由警方執法;就無牌導遊問題,旅遊業議會同樣只負責發牌,沒有巡查權,不能執法,只可由警方執法。據他所知,類似事件只得一次能定罪,罰款2,000元,而今次情況次相當嚴重,表面證供已成立,保安局要責成警察處理。
首先,我們對於上述業界人士及議員要求由警方執法打擊「黑工」,感到有點莫名其妙,或許,入境處的工作宣傳太差勁。針對內地人涉嫌違反逗留條件來香港當「黑工導遊」,應是由入境處執法,不是警方。警方間中會在掃黃行動等場所拘捕妓女涉嫌違反逗留條件人士,最後也是交回入境處跟進。
根據法例:「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入境處接受網上舉報,可在網上的表格填寫舉報內容,甚至可附上圖像檔案。其他舉報方式你亦可透過電話、傳真、電郵或郵寄方式,舉報有關違反入境條例罪行:電話:入境事務處24小時舉報熱線:(852)2824 1551。
除了搞錯了執法單位外,我們認為議員及業界的提議不切實際,原因如下:
其一,不乏內地人名義上跟旅行團訪港,但實際上未獲安排車輛接載、住宿及觀光等,僅指示他們自行乘搭公共巴士及坐吊車「自由行」,未必違反《旅行代理商條例》。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活動是違反《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任何人士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在香港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會評估每宗懷疑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個案,並將合理懷疑個案轉介至警方進行刑事調查,以及向警方提供協助。警方如在完成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會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
其二,在人頭湧湧的東涌的公眾場所,不拿「旗仔」作標示的「內地導遊」,執法部門如何區分呢?我們舉例,內地私人企業組織萬人旅行團,由公司的各部門主管帶隊,指示及陪同同事們坐車經港珠澳大橋到港,再指示及陪同他們去昂坪360吊車,部門主管在現場講解景點,那算是「內地導遊」嗎?
其三,一旦拘捕了所謂「內地導遊」,涉案者所率領的數十或逾百團友怎麼辦呢?誰負責照顧這些「被遺棄」的團友呢?
與其費神去思考拉人,倒不如思考如何做好規劃與善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