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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學校增教急救知識 遠比訂立《好人法》重要
發佈日期 : 2018-11-12


香港近期掀起討論市民使用心肺復甦術及使用自動心臟除顫器替患者施救,會否因急救失誤而惹官非,於是有醫學界倡議訂立《好人法》,讓施救者一旦出現失誤可免受刑責。我們不認為透過立法就可以增加市民施救的動力,因關鍵是他們是否具備急救知識及有信心執行。本報社評早已多番指出,社會整體對急救知識貧乏,提議從學生時代灌輸急救知識,並強制中學引入基本急救課程,例如學習使用AED機,救人護己。當務之急是廣泛令新一代掌握這些技能,遠比立法重要,不應本末倒置。


香港大學醫學院急症醫學部臨牀助理教授衞家聰近日指出,不少市民擔心急救失誤而惹上官非,指出內地、歐美等地早已設立《好人法》,讓施救者在非荒誕的失誤下,免受民事疏忽訴訟,認為政府亦應設立相關法例,令市民有信心進行急救。他指出,心臟驟停的存活率徘徊在0.5%至3%,與其他已發展地區及鄰近國家城市比較一直偏低,強調救治心臟驟停是分秒必爭,要盡快以心外壓支援循環系統,接着最短時間內分析心律,合適的患者以電擊治療,以大大增加存活機會。要提升心臟驟停的存活機會,需要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在緊急環境下第一時間伸出援手是重要一步。


我們絕對同意衞家聰教授所言,社區人士積極參與急救是很重要,但公眾技能的普及情況與是否願意施救意願有密切相關,可惜,香港社會太安全,普遍市民應付危急突發事件的能力較低,急救知識貧乏,遇有人不適就只懂撥電999,連自動心臟除顫器在眼前也不敢用及不懂用。故此,我們非常支持消防處推動用AED機。「任何仁」的爆熱是好開始,但宜設定方案延續這股學習AED機的風氣。當社會凝聚了廣大市民掌握基本急救知識後,相關人士可向政府或某個機構登記,才可免責。


香港社會的氛圍不是冷漠的,碰見街上有人暈倒及身體不適,絕大多數都不會袖手旁觀,會主動上前相助。我們看不見立法「保護」好人,就會令市民更願意出手相助。另一方面,如果增加「好人」數目都要靠立法,是何等悲哀,中國正是如此,因內地民眾怕被受援者敲詐等不同因素,瀰漫「見死不救」及「不願扶老人」的風氣,結果內地需要透過訂立《好人法》來改善社會道德質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簡稱《民法總則》),當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而造成受助人損害,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美國的《撒瑪利亞好人法》雖在美國聯邦和各州的解釋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即對於陌生人對受困者進行緊急救助出現失誤給予法律免責,但美國社會和法律也不提倡無知魯莽救人,救助者遇到突發事件首先應報警尋求專業援助,在評估自身有無救助能力的前提下,對傷者進行救助。


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頒佈的《見義勇為法》中規定:自願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無心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


新加坡法律懲罰機制規定,被救助者如若事後訛詐,須親自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蔑罪論處。以上法律的制定目的在於使救助者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處於困境或傷病狀態的人員施以援手。


不同地方有不同民情,我們贊成港府着手研究立法,但如何推動全民學習基本急救知識更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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