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近年內部推動「小角色‧大意義」運動,鼓勵前線警務人員不要輕看自己的角色,指他們每天可能幹着同樣事情,看來微不足道,卻可以起着扭轉市民命運的「大意義」,只要堅持使命,就能作出正確決定。近期發生的羈留室犯人自殺事件,初步看來均涉及前線人員處理粗疏,敷衍塞責。因為警隊已有清晰指引處理羈留犯人,但落實在前線員執行時,關鍵要看是否依足程序及現場判斷。管理層不應姑息這些不負責的警務人員,必須嚴正查辦,否則對其他盡忠職守的人員不公平。若果一旦確立違紀,應予以最嚴厲的革職處分,殺一儆百。
公務員除竭誠服務市民外,亦需要時刻奉公守法,作為紀律部隊的執法者,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近半年,在死因庭聆訊的兩宗案件,過程中均先後揭發有多名警務人員在警署巡視羈留室時偽造紀錄,情況極不理想。
我們綜合北角警署及秀茂坪警署的兩案現披露資料來看,兩案的涉事警務人員明顯是違反工作紀律,簡言之是「偷懶」,暫未看見涉事人員有犯罪意圖,亦看不見他們因而有獲取金錢利益或令他人蒙受損失,難以達至刑事檢控的高門檻。最實際的做法,倒不如啟動內部紀律聆訊,以省訟費。
警務人員阻止被羈留人士輕生如同防止罪案發生一樣,雖然結果難料,但必須盡力而為。本案的警務人員未有依照規定看管被羈留人士,確保其安全,甚至作不實的巡更紀錄多達十多處,性質嚴重;連同北角警署同樣發生巡更表作假的情況,顯示這股歪風有可能廣泛存在於不同警署,只是未有事故發生而不被揭發。因為在警署內巡倉而不為公眾知曉,再者上級未必不時查核,因而造就了個別警務人員膽大妄為,久而久之形成滿以為僅是「小問題」的陋習,互相包庇,推卸責任。
香港的刑事訴訟經特定程序審訊,而該項程序的最大特色,是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犯罪元素。當法庭信納控方已履行這項責任,而被告人又無法為控罪提出可信的申辯,則法庭會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依法判處懲罰。
雖然不是所有刑事罪行都需要證明被告的心理因素,即犯罪意圖或犯罪目的,但一些較為嚴重的罪行則有此要求,通常在該罪行的法律定義中說明。犯罪時存有的「犯罪意圖」,簡單可分成:基本意圖,即意圖作出一項行為,但沒有想到背後的目的何在;特定或隱藏意圖,即除了基本意圖外,還意圖藉該項行為產生某種(或特定)結果。
以北角警署及秀茂坪警署兩案來說,涉事警務人員的「犯罪意圖」是令到自己「工作舒服些」,「不用做太多工作」,敷衍塞責,疏忽職守,弄虛作假,瞞騙上級,可用「偷懶」兩個字來概括。
「偷懶」僅牽涉個人操守,屬違反工作守則的紀律問題,而非刑事責任;正如在私人及政府機構或多或少都會存在有僱員躲懶,例如不依照列明的工作時間上班,但這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如果「偷懶」都屬於犯法,相信全港「打工仔」都會墮入法網,包括不少政府高官。除非「偷懶」這行為延伸至製造或使用虛假文書後,可從中獲益,包括財產及逃避法律責任。
由於這兩宗案件的涉事警務人員均有依時當值,只不過是工作內容不盡不實,故此不構成「詐騙薪金」。按目前披露的資料顯示,能否達致刑事檢控的門檻值得斟酌,因沒有強烈證據有犯案意圖、獲得利益,以及避過法律責任。
前線警務人員每天工作充滿危險及不確性,必須提高警覺,只要稍一「偷懶」,就會變成扭轉市民的命運,須時刻銘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