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灣涉嫌遭同行香港男友陳同佳殺害案,礙於受《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所限,港府無法應台灣執法部門要求把他移送至當地受審,逍遙法外。在昨天舉行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民主派與建制派議員之間、民主派與局長李家超之間紛紛唇槍舌劍,一言以蔽之,就是各自表述,不會有結論。因關鍵在於是否相信中國法治,的而且確,這是最令港人憂慮。然而,從大局考慮,既然有法例漏洞令到嚴重罪案疑犯潛藏在香港社區,危害極大,關乎市民安全,就要處理。按現時修例建議,是否批出引渡令,是由香港法院把關,民主派有不少人具法律背景,難道對香港司法制度失去信心嗎?目前,有最少有多宗案件疑犯殺害港人後潛逃至內地或海外,這非單一事件,必須透過修例全面堵塞,才可以令死者沉冤得雪。
有民主派議員昨天批評李家超是「捨難取易」,我們認為是「捨易取難」才對,官場一貫哲學「少做少錯,不做不錯」。我們認為,就今次修例,保安局局長是可以選擇不做,但他卻向虎山行,既要處理與內地關係,維護「一國兩制」,又要受民主派責難,兩面不討好,難度極大。如果冷血一點地看:「既然死者已矣,擒拿疑犯又如何呢?值得為死者而犧牲全港700多萬香港人利益嗎?值得要隨時賠上個人仕途嗎?」
從李家超昨天的發言,可理解多一點。他說:「我明白在修訂有關的條例裏面涉及很多大家都爭議的地方,所以在台灣殺人案之後,我很深切思考過,我是可以不做任何事而向社會說,因為法律不容許我做,所以我沒有甚麼可以做。但我選擇去處理它,而我相信要處理的亦都不應該只是單一處理現在單一的案件,必須要處理整體的法律缺陷,去確保將來都不會有類似的案件再發生。因為的確我們只跟20個國家簽署了移交逃犯(協議)的安排,而未有簽長期協議的國家超過百多個,而在未有簽訂這些移交逃犯(協議)的時候,我是要處理好像現在要處理的台灣殺人案般,去看看有沒有一個方法以個案形式在未有長期協議安排之下,我們都處理有關的司法協助和移交逃犯。」
這番陳述,或多或少反映了李家超的「捉賊情意結」,他是前警務人員出身,長期擔任刑事工作,歷來訓練就是就是捉賊,難道明知罪犯在某處某地,而卻偏偏不去管,不去處理嗎?或許就是這份使命感,看見潘曉穎被殺而無法把疑犯繩之於法的糾結。
民主派把今次修例鎖定在內地極大機會透過向「政治犯」羅織罪名,要求港府移交涉案人返內地受審受刑。今次港府修訂的不是「長期協議」,而是僅修訂以「單一個案」的逐次「鋪鋪清」形式,而且過程全在法院公開聆訊,並由法官最後裁決是否引渡,過程公開及受法院把關。我們感到奇怪的,是連法律背景出身的民主派議員都不信任香港的司法制度。
當謀殺嫌疑人陳同佳在另一宗案件獲釋放後,他必定成為傳媒追訪對象,繼續如常在社區生活與走動,我們難以想像死者潘曉穎的家人屆時承受的打擊,壓力沉重。反對修例的立法會議員,可以過到自己的良心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