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是憲制責任,但承認自己上任時曾說過希望創造有利條件進行立法,目前而言「距離這個目標愈來愈遠,這亦是一個政治現實,我不能不考慮」。
●不能不考慮政治現實
林鄭月娥昨日在立法會接受議員質詢時指出,《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是憲制責任,亦是維護國家安全非常重要的工作。不過她指出,政治現實令這件事更加困難去推行:「我由上任到現在都是希望能夠創造一個有利的條件進行,不過可惜距離這個目標愈來愈遠,這亦是一個政治現實,我不能不考慮。」她指出,《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與修訂《逃犯條例》性質不一致,修例是為了彰顯法治,並聯合其他地區打擊罪行,不希望讓一些疑犯到香港逃避,或者在香港犯了嚴重罪行的人士,去了一些本港沒辦法進行移交的地方逃避。
翻查資料,林鄭月娥過去曾不只一次提及希望在任內創造為《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的有利條例。她在2017年7月1日被問及會否任內就第23條立法時稱,第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但由於過去就此引起很大爭議,須作詳細分析及做解說工作,希望任內能創造有利條件展開有關工作。
到了去年4月17日,林鄭月娥被問到會否更主動積極創造有利第23條立法的條件時稱,上任以來就是在做這工作,強調處理具爭議的事,要令社會更平和,尤其是涉及香港與中央關係的事特別敏感。她稱,每日都很努力創造有利條件,自己期待一個更平和理性的環境會早日出現。她當時還表示,自己有責任為推動立法創造有利環境,但有利環境現未出現,至於在2019年會否出現,「現在未能完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