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涉三次在记者会向公众披露,在元朗「7.21」事件中,曾负责调查案件、现任新界北总区刑事部重案组警司游乃强为受调查人之一。他否认三项「披露调查人身份罪行」,案件昨在东区裁判法院开审。辩方争议林卓廷披露的内容不属受限制资料,而事件牵涉重大公众利益,有合理披露理由。
被告林卓廷(43岁)被控三项「披露调查人身份罪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控罪指他于去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在香港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新界北总区刑事部警司游乃强。
控方案情称,前年7月25日,两名廉署调查人员邀约林卓廷会面,希望他向廉署提供资料,调查人员曾提及已对游乃强展开调查,认为游可能涉贪污或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以致在当时没有即时执法。
辩方争议涉公众利益 具合理公开理由
同年11月30日至翌年7月16日,林卓廷举行了涉案的三次记者会,涉向公众透露游乃强受查一事。去年12月28日,林卓廷遭廉署拘捕,他在警诫下说:「你当日打电话畀我,我已经同你讲得一清二楚,你同我都知道《防贿条例》第30条,係讲紧披露《防贿条例》底下举报嘅罪案,我係从来没咁做过,我係指控7.21有好多警察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呢个并唔係防贿条例底下第30条所讲嘅罪案。」
廉署执行处特别职务组首席调查主任李景文供称,前年7月23日及29日,分别透过电话联络时任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两次过程没有书面记录,供词是在16个月后才凭记忆书写,只记得林卓廷所述大概内容,但肯定他不曾提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不属于防止贿赂条例,因此条例下不准披露的条文并不适用」。
他又同意7.21事件严重,警方若不执法保护市民,是与公众利益有很大关联的事,由于事件受公众高度关注,加上廉署收到投诉指警方当晚无即时採取行动,可能涉及收受利益,廉署因此循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两个方向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