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19歲被告賴雲龍去年7月14日「光復沙田」遊行期間,用長傘篤警長胸口,遭警長以圓盾擋格兼當場制服。他今年2月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襲警罪,被判罰款2,000元。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早前申請刑期覆核,指在案情中寫漏了被告襲警會鼓動衝突,要求補充相關證供。裁判官高偉雄反駁,指案情撮要中不應存在任何重要情節遺漏,倘若在判刑後才修改案情,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他判刑時已考慮案情、被告背景等種種因素量刑,遂駁回律政司的申請。
案情稱,去年7月14日晚上約8時45分,警方在源禾路及担杆莆街交界佈防,15分鐘後向担杆莆街推進,大部份示威者往沙田中心後退。施姓警長佳多次要求歲被告賴雲龍離開,惟賴沒理會,又用雨傘指着施,進而篤向施的胸口。
#控方指案情寫漏鼓動衝突 官:判刑改案情不公
控方陳詞稱,襲警控罪判罰款不足以反映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只有監禁式刑罰,才可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及向社會起阻嚇作用。雖然被告的行為僅牽涉用雨傘「篤」警長,但有理由相信其行為會引發更激烈衝突,會鼓動周圍人士一同襲警,控方可以傳召警員在案情中論證這一點。
原審裁判官高偉雄表示,本案今年2月15日判刑時,而被告因本案已被扣押超過100天,被告犯案時未足21歲,本案最高刑罰只是監禁六個月。案件已考慮鼓動性因素,倘若控方有意反映被告犯案後所引致的後果屬重要的證供,應在被判認罪前的承認案情上有所提及。雖然被告曾向感化主任表示自己道德上正確,但他即時認罪、警誡下作招認及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均展示其悔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