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賦予7大執法權力1‧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資料來源:《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