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昨日透露,政府了解基層市民憂慮參與強制檢測,一旦確診需要入院或影響生計,故勞工及福利局正考慮提供一次性津貼予確診市民,詳情將由勞福局公布。不過,我們認為,一次性津貼只能解燃眉之急,難保僱主會因僱員長時間住院而將之解僱,患者長遠生計或難保。政府何不參照當年「沙士」非典型肺炎時期,把新冠肺炎列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列為職業病,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讓市民更安心,有利抗疫工作。
「沙士」是在2005年、即「沙士」在香港爆發後兩年左右,被列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曾表示,新冠肺炎目前雖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僱員補償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縱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該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則該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而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事實上,食物及衞生局上月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截至9月30日,勞工處接獲217宗懷疑因工染疫的僱員補償個案,最多涉及「運輸、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業、資訊及通訊業」,有63宗,其次是「金融及保險、地產、專業及商用服務業」,有58宗。已呈報個案中,有一宗個案的僱員已獲賠償。根據上述數據,難以清楚反映僱員就新冠肺炎索取補償,是否困難,但政府應當為市民福祉多走一步,卻是應該的。
對於政府昨日指出,勞福局正考慮考慮提供一次性津貼予確診市民,我們認為出發點是良好的,但如果只有幾千元,實在只能解燃眉之急。再者,新冠肺炎一天未被列為職業病,對僱員的保障始終未算完善。新冠肺炎不是職業病,僱員便要證明自己染疫與工作有關,若納入職業病,則要由僱主證明僱員染疫與工作無關。這種分別,就是對僱員的一種保障,特別是對一班面對高危風險的僱員,如的士司機等,更見需要。屆時,打工仔一旦不幸確診,如果政府做好了保障,也大可以安心養病,而患者的長遠生計也較有保障。
另一方面,一次性津貼細節未曝光,但我們認為,非在職人士如染疫,又是否代表無需要接受援助?答案當然是「否」,因此,政府應研究利用關愛基金,為長者、家庭主婦化類的市民,增設安全網。
政府近月多次強調,庫房面臨壓力。誠然,香港的庫房始終不是源源不絕,因此更應把公帑用在正確的地方,一次性津貼出發點是良好的,但就切忌藥石亂投,而陰乾了庫房。 |
您可能有興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