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一對夫婦與17歲少女涉於前年7月28日參與暴動,是反修例風波以來首宗暴動案審訊。法官郭啟安去年7月裁定他們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理由是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指控被告參與暴動,而暴動和非法集結兩項控罪均有集體性質。律政司就此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釐清「共同犯罪」法律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上訴庭昨指出,證據充足下,可用「合謀犯罪」的相關原則,控告不在場人士暴動或非法結集罪。例如在場參與者提供資金或後援的人士、於現場附近擔任「哨兵」及「家長車」司機等均可入罪。上訴庭本次判決不會影響本案被告的無罪裁決,但將會影響之後的暴動案審訊。
根據警方統計數字,由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28日,警方於各區示威活動中,合共拘捕10,242人,已檢控2,506人,其中被控「暴動」罪約有720人。據了解,隨着今次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警方將重新檢視相關案件,再作進一步徵詢法律意見。
已控2506人 其中被控暴動罪約720人
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法官彭寶琴共同處理。相關法律爭議涉及兩個議題,一為有關法例條文,即《公安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有否明確或隱含地排除了「合謀犯罪」的法律原則,及該原則是否只針對身處現場的被告。
上訴庭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立法原意為維持公眾秩序,均屬普通法下的罪行,「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兩罪,而協助或鼓勵干犯有關罪行的人士,有份造成對公眾秩序的破壞,罪責與主謀相同。
上訴庭引述律政司一方陳詞指,非法集結及暴動行為,在當今具高流動性的性質,涉及無數參與者扮演不同角色,有時甚至有明顯的分工,包括:有人充當主腦遙距控制行動;有人負責為出資;有人就以打電話或在社交媒體散播訊息鼓勵或宣傳暴動;亦有人擔當後援例如收集防護裝備、磚頭及汽油彈;有人負責監視現場情況,就警方的行動通風報訊;亦有人會駕駛車輛接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離開現場。以上人士均屬於合謀犯罪原則下的參與者。
上訴庭認為,如果「共同犯罪」不適用暴動和非法集結罪,這些人士就毋須為自己行為負刑責,造成法律真空,損害維護公共秩序的公眾利益。上訴庭不認同「共同犯罪」原則會造成濫告,因為如果和平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動,除非有客觀環境限制,否則參與人士應盡快離開現場,如果不離開,已並非參與和平集會,需要就犯罪活動負刑責。
構法律真空 損維護公共秩序的公眾利益
對於辯方質疑,現今WhatsApp、Telegram、Facebook等社交媒體被廣泛應用,公眾對非法集結或暴動活動發表評論、傳送訊息,甚至只是「讚好」帖文,可能都會被視為協助犯罪,打擊言論自由。上訴庭說,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以言論自由做掩飾,鼓勵或宣傳暴動,如有足夠證據,亦屬共同參與犯罪。他們亦不再可行使言論自由的無辜者,而是超越界線成為一名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犯案者。
夫婦被告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以及現已17歲的李姓女生,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原審法官裁定他們暴動罪不成立,而湯及杜就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對講機各被罰款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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