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判刑,戴耀廷及陳健民被判即時入獄16個月,邵家臻及黃浩銘判監8個月,朱耀明、鍾耀華及李永達判緩刑2年,張秀賢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淑莊因要做腦部手術,押後至6月判刑。
法官判刑時指出,8人無論在陳情或律師求情均無展示悔意,但基於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有良好品格,獲減刑2個月,另外考慮到朱耀明已經75歲,以及過去30多年對社會的貢獻,決定判處緩刑;至於前學聯2名成員張秀賢和鍾耀華,張秀賢感化報告正面,獲法官接納,判社會服務令,鍾耀華雖被判監8個月,但因案發時年輕,法官指值得給予機會,獲緩刑2年;李永達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判監8個月,法官考慮到他長年對公眾服務,動機不是為了金錢,示威和平進行,獲緩刑2年。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和邵家臻的代表律師均表示會提出上訴,黃浩銘的律師則稱要再研究。
法官陳仲衡指,佔中2014年9月28日啟動,雖然與最初計劃有不同,但「佔中三子」並非放棄計劃,因此構成串謀犯公眾妨擾,案情亦較以往案例嚴重,其他被告都有份煽惑公眾妨擾,令示威者阻塞中環與金鐘道路。法官引用案例指所有人享有言論和集會自由,和平示威是量刑重點,要考慮被告的正直動機,但不可以忽視公眾妨擾是嚴重罪行,三子謂曾作出平衡,不構成過份損害,但他們用了錯的標準,帶來了過份損害,不符合之前黃之鋒案「公民抗命」的定義。
法官:被告至今沒向受影響人士致歉
法官稱,被告意圖煽惑公眾妨擾,不斷呼籲人參與,沒有為其所作所為對公眾帶來的問題感到後悔,但即使被告參與公民抗命行動,都要顧及會否對社會造成過份破壞或影響,表現悔意並非要摒棄政治信念和訴求,而是應該對行動中其他受影響的人道歉,事實上卻無收到這些道歉。法官又說,今次案件有過千條片段呈當,有大量證件,不認同辯方所指,檢控有不合理延誤。
判刑後,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以及立法會議員邵家臻隨即由囚車送往荔枝角收押所,4人步出囚車時望向傳媒,其中黃浩銘展示「加油」的手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