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訊期間一直親身到庭的潘樂陶(78歲),在裁決前一晚因為嚴重健康問題入院並留院接受治療,故此未能出庭聽取裁決。而潘面對的只是傳票控罪,有權不到法庭。
拒絕接納控方專家意見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昨日裁決稱,辯方爭議涉案水池是健身泳池,是「水中跑步機」,既可安裝亦可拆卸,沒有固定結構,亦沒有連接排水系統等,並非永久構築物,但水池可以隨時移動、非構築物的說法屬誤導。
涉案水池闊2.5米、長4.65米、高1.24米,體積超過14立方米,可盛載14公噸的水,有實質的大小、儲水量及重量,對整個花園構成一定負載。雖然並非完全固定在花園,但既然水池用作水中運動,基本上移走機會極微,加上水池圍板與周圍花園建築屬一個整體,認為潘樂陶沒有意圖移走,某程度上已構成永久建築物,受《建築物條例》規管。
裁判官批評控方專家、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潘玉龍,指他判斷建築工程的方法有缺陷,過度簡化地聲稱涉案水池對所有樓板都有重要結構影響,拒絕接納他的意見。裁判官特別指出,接納辯方專家報告,水池不影響獨立屋結構安全,但即使結構安全,業主亦有責任在開展工程前向屋宇署入則申請。在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潘樂陶明知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書面批准及同意,僭建屋內的水池,違反《建築物條例》。
辯方求情並非刻意違法
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是工程界的領袖和翹楚,獲獎無數,並向大學捐款發展科學研究,這次犯的是小錯誤,並非刻意違法,認為判以小額罰款便足夠。根據法例,違反這條《建築物條例》,最高可判罰款40萬元及監禁兩年。
被告潘樂陶為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並為正申請於本港主板上市的安樂工程之控股股東兼主席。
控罪稱,潘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間,在屯門小欖樂翠街5號海詩別墅第3座,未有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或書面同意,展開或進行一個建築工程,即設立一個水池構築物,涉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