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在昨天傳召控方證人前,控方讀出部分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並透露早在案發前一星期(2016年2月1日)下午6時25分,黃台仰在另一名人士陪同下,前往尖沙咀安達中心一間汽車租賃中心租用一輛白色輕型貨車。不過,因租用時黃台仰不足25歲,須由其同行姓梁友人代為租用,其後兩人亦將該客貨車駛走。該車亦是案發當晚,黃站在車頂叫咪的那一輛。
小販管理隊手機拍攝情況
此外,雙方又承認食環署小販管理隊成員於2月8日晚上,以手提電話完整拍攝砵蘭街和朗豪坊的情況,警方其後又將拍攝片段完整燒錄至光碟上作呈堂證據。就瑞興麻雀館的閉路電視片段,雙方承認片段比實際時間慢65分鐘,法官提醒陪審團必須接納承認事實為真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