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传媒一连两日均有报道辩方提出的部份保释内容,辩方昨向法庭提出,要求裁判官剔除本案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P禁止报道保释程序的限制,又指不论是香港及内地法律学者抑或本港法官,均无法完全掌握《港区国安法》条文,相信公开本案的辩论内容有助公众认识国安法,对社会及公众利益有莫大禆益。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则反对申请,强调法例已清楚列明传媒的报道权限,直指相关申请是「天马行空」。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P条,传媒均不得报道保释法律程序的过程,只能报道申请保释的人的姓名、被控告的罪行、法庭的名称及处理案件的裁判官或法官姓名、受聘的律师姓名及保释程序的结果。
辩方大律师马维騉庭上称,他收到传媒反映希望能报道申请保释的内容,望法庭为了社会公正,可剔除相关的限制。马强调本案关乎社会公正,任何审讯程序,公众都应知悉控方抱持的立场、辩方如何解读条文,是为公众知情权。《港区国安法》自去年7月实施,对港人有莫大影响,不言而喻,传媒广泛报道后引起社会热烈讨论,因此现阶段其实应考虑以何等条款豁免限制,确保各方利益。
他又指,明白案件将进入审讯阶段,为保障各被告的私隐和审讯公正性,建议加设不得发放及转播每位被告及家庭成员的私人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定罪记录、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及医疗歷史;以及不得报道控方指称每名被告的特定行为及其曾所作的言论之条件限制。
副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表示,对此「天马行空」申请感极大关注及忧虑,重申《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9P条已清楚列明可以报道的事项。律政司看不到因社会公正有需要开放有关限制。杨又引唐英杰案及黎智英案的判词,指出法官当时基于「被告的公正性」,而拒绝放宽限制,以确保被告在日后辩护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否则在报道出街后就不能挽回。总裁判官苏惠德押后至今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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