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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無列「禁歌」 市民不應明知而故意作出「踩界」行為 法庭定性《願榮光》含煽動暴力及鼓吹分裂(另)頒令禁傳播
發佈日期 : 2024-05-13


坊間有說法聲稱「播放《願榮光歸香港》就會犯法,會被警察拘捕及坐監」,我們認為,這是似是而非、危言聳聽之說法,把嚴謹的法律問題看得過於簡單化,並且把「拘捕」、「檢控」及「定罪」三個截然不同的標準混為一談。市民必須認清:上訴庭沒有把《願榮光》視作「禁歌」;一言以蔽之,市民單單收聽、擁有及歌唱此曲本身並不犯法。不過,上訴庭說明這曲是長期被人利用作煽動暴力、鼓吹分裂思想,用作貶損國家及特區政府。在訂明的4項意圖下傳播這曲就是犯法。市民最好遠離此歌,不要故意作出「踩界」行為,以身試法。

在2019年,《願榮光歸香港》(或稱「Glory to Hong Kong」)廣泛流傳,設有不同演奏及語言的版本,唱得街知巷聞。大家都知道這是「港版顏色革命」的主題曲,有人一直利用這歌用來煽動他人參與分裂國家、破壞社會安寧的違法行為和活動;也有人在不同場合故意錯誤表述這首是「國歌」(而非正確的《義勇軍進行曲》),以侮辱及貶損國歌。

為顏色革命歌曲 破壞社會安寧

因此,特區政府申請臨時禁制令,最重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上周三(5月8日)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分裂國家、侮辱國歌、煽動等4項意圖下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是針對有人利用這首歌曲作「武器化」,鼓吹他人進行暴力等違法行為。

縱使禁制令內容清晰,但有記者及法律學者斷言《願榮光歸香港》是「禁歌」,就是發放似是而非、危言聳聽之評論。其中,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接受擁有美國官方背景的媒體《美國之音》訪問時,形容禁制令是「香港開埠以來首次有『禁歌』」,實是譁眾取寵。此外,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接受傳媒訪問時,形容變相令歌曲成為「禁歌」,同樣是混淆視聽,作為法律學者如果都不能夠分辨何謂犯罪意圖,真的枉為人師呢!

4項意圖下傳播《願榮光》才犯法

不同罪行由不同的「罪行元素」組成,控方要證明一項罪行,就要證明該罪行的所有罪行元素。「罪行元素」可分為「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兩大類:「行為」通常是外在,證人可看見,例如目擊被告的具體行動,或有相片和影片佐證;「意圖」通常是內在,控方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可以是「直接證據」(即被告承認自己有犯罪意圖)或者依賴「環境證據」(即可以合理推論被告有犯罪意圖的證據)。

我們試舉例,單單以《願榮光》做電話鈴聲本身不是犯法,但若他故意在播國歌的場合找人打電話給他,令電話聲響起,以侮辱國歌。如果有通話紀錄或其他證據揭發相關人士有協定進行這行為,就可能有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及意圖了。由於需要具備「犯罪意圖」,才會違反臨時禁制令,換言之,一般市民是難以「誤墮法網」。

無犯罪意圖及行為 市民難誤墮法網

坊間所謂的「播放《願榮光歸香港》歌曲就會犯法」,是危言聳聽。在法院,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環境證據及證人的口供等。法官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裁定被告人罪成,並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

在警察層面,只要有合理懷疑相關人士涉嫌干犯某法例,警方就有職責依據法律作出拘捕,以便進行調查,進一步搜集證據;如果警員每次執法前都要思考法庭是否一定判罪,就會變成法官,這是不可能的。同樣地,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決定提出檢控前,則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有關檢控,並有否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故此不會所有被捕人士都會被起訴。由此可見,「拘捕」、「檢控」及「定罪」是三個截然不同的標準,不能混為一談。

不影響任何合法及正當商業活動

香港特區《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充分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所有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不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而可依法受到限制,亦絕不代表可作出侮辱、貶損國歌或分裂國家的違法煽動行為。禁制令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只禁止在分裂國家、侮辱國歌、煽動等4項意圖下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對人權的限制合乎比例。

總結而言,這項禁制令對廣大守法市民的權利是絲毫不損,也不影響任何合法及正當的商業活動。不過,大家既然都很清楚這首歌的背景,實在不應明知而故意作出一些「踩界」行為,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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