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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詞:限制超合理所需
發佈日期 : 2019-11-19


【本報法庭組報道】高等法院頒判詞裁定法庭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違憲。法庭本周三會開庭聽取雙方陳詞,以商討補救裁決引發的情況。

原訟庭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聯合頒發判詞,重申立法會負責制定修改及廢除法律,擁有《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職權。而立法程序包括公眾諮詢、公開辯論、修訂及投票過程。行政機關無權訂立主體法例,只有權力簽署或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以及制定附屬法例。

#緊急法賦予特首極大權力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權行政機關在認為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規例,但無表示立法方向或範圍,無定期檢視機制,亦無界定什麼是危害公安,該法的立法權力太闊,超出一般的附屬法例,而主體法例的立法權在立法會,因此裁定是違憲。另外,申請方指《緊急法》與《人權法》有抵觸,但法官認為《緊急法》仍有法律規定,故兩者沒有抵觸。至於行政機關可在緊急狀況下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相關條例是否違憲,法官不作裁斷。

至於《禁蒙面法》,法官認同措施與政府尋求的目的有合理關連。不過,條例適用範圍涵蓋所有公眾集會,但無清晰介定對象,亦沒有機制作個案評估,亦無計算過立法後是否有效遏止暴力,認為《禁蒙面法》限制言論、集會、示威自由及個人私隱,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了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並對市民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法官指示案件要押後至本周三作進一步聆訊,以處理與訟雙方就濟助及訟費兩樣事宜作出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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