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港區國安法》列明特首從各法院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發聲明表示,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和上訴的指定法官,行政長官需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決定。指定法官與所有法官一樣,任命是按《基本法》的規定,必須根據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唯一準則,不應考慮政治等其他因素。
馬道立指出,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因為他們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在聲明中指出,自己不宜評論《港區國安法》的其他地方,僅以「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作結。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4條列明,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這引起「篩選」法官的質疑。馬道立在聲明中表示,即使若干法官作為指定法官,並不代表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他稱,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包括《國安法》第44條的規定,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
郭榮鏗質疑特首毋須採首席法官意見
馬道立認為,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有關安排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聲明表示,相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是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有關事宜全屬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他強調,「正如行政長官近日清楚表示」,司法及專業才能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而任命法官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以鞏固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因素的大原則。
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昨日質疑,如果有特首可選擇不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首席法官的建議不獲國安委員會或特首同意,會出現甚麼情況,「最終是否行政長官可以委任一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同意的法官處理案件?」他提到,條文列明指定法官任期僅一年,但複雜的刑事案件動輒用上逾一年時間審議,質疑是否在案件審議期間換法官。他表示,《港區國安法》條文非常不清晰,建制派人士對條文有不同詮釋,正反映法治敗壞的原因,「法治原中一個好重要的原則,要清楚告訴予大眾知道,有甚麼是犯法,有甚麼不能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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