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發生於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一對夫婦與17歲少女被控當日參與暴動受審,是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暴動案審訊。法官郭啟安去年7月裁定他們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理由是本案沒有直接證據指控被告參與暴動,而暴動和非法集結兩項控罪均有集體性質。律政司昨向上訴庭尋求釐清法律觀點,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以及在上述控罪中,被告是否必須身處現場。上訴庭押後裁決,但結果將不會影響被告的無罪裁決,但將會影響之後的暴動案審訊。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陳詞稱,《公安條例》18及19條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在1967年之前屬普通法罪行,當時「共同犯罪」(joint-enterprise)的概念亦適用於上述控罪。任何人即使並非身處犯罪現場,只要他們鼓勵或協助非法集結及暴動,亦需承擔次要責任,毋須身處現場亦可構成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但原審法官裁定,被告須身處現場並和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才能被定罪。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問,若有人參與一個合法集會,但事態轉差,而該人在集會的後方未能看清前方情況,亦因擠擁未能離開現場,不代表他正在參與暴動。郭棟明同意單單在現場出現不足以證明有份參與暴動,所以需要佐證。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共同犯罪」原則不適宜太廣闊,否則很多無辜的人會被捕。
麥機智法官又問及,如果有暴徒在一條街,警察在另一條街,一名人士在高處俯瞰,並透過電子器材告知暴徒關於警察的行動,那人算不算干犯暴動?郭表示,基於協助和教唆,那人同樣干犯暴動罪。辯方卻指,由於他並非與暴動者基於共同目的而集結在一起,因此不屬參與暴動。上訴庭聽罷各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夫婦被告湯偉雄(38歲)和杜依蘭(41歲),以及現已17歲的李姓女生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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