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根據法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7年,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
「危險駕駛」則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
在所有危險駕駛罪行中加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加刑因素,例如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其體內:(a)酒精濃度達第3級(即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超過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的酒精);或(b)含有任何份量的指明違禁藥物(即海洛英、氯胺酮、「冰」、大麻、可卡因或「搖頭丸」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
警方交通總部吉祥物「熊Sir」經常提醒各位駕駛人士,在酒後駕駛危害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會繼續打擊在道路上不負責任的行為,並與各位道路使用者攜手合作,齊創一個道路零意外的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