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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披露游乃強因7.21被查續審 爭議所披露資料應不受限制
發佈日期 : 2021-12-03


【本報法庭組報道】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三次在記者會向公眾披露,在元朗「7.21」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為受調查人之一。他否認三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表示,林卓廷當日在記者會已特別避開不披露游乃強涉受賄被查,只提不受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若非廉署拘捕被告,公眾不可能得知游乃強被查原因是涉嫌受賄。

辯成昨作中段陳詞,即指控方沒有表面證據,申請被告毋須答辯。辯方指出,林卓廷在三次記者會上提及游乃強正受廉署調查時,均有補充是針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刻意避提涉貪調查,而公眾最終知悉事件,源於廉署高調拘捕林卓廷,又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非防賄條例第二部訂明罪行,不准披露的限制理應不適用,否則或會令條文定義無限擴大,違反人權。

辯方又補充,廉署首席調查主任也確認,廉署是從受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兩個方向調查,強調兩者為不同罪行,「不能混為一談」。案件今續,將由控方回應辯方陳詞。

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三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控罪指他於去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司游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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