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涉三次在记者会向公众披露,在元朗「7.21」事件中,曾负责调查案件、现任新界北总区刑事部重案组警司游乃强为受调查人之一。他否认三项「披露调查人身份罪行」,案件昨在东区裁判法院续审。辩方表示,林卓廷当日在记者会已特别避开不披露游乃强涉受贿被查,只提不受限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若非廉署拘捕被告,公众不可能得知游乃强被查原因是涉嫌受贿。
辩成昨作中段陈词,即指控方没有表面证据,申请被告毋须答辩。辩方指出,林卓廷在三次记者会上提及游乃强正受廉署调查时,均有补充是针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刻意避提涉贪调查,而公众最终知悉事件,源于廉署高调拘捕林卓廷,又指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并非防贿条例第二部订明罪行,不准披露的限制理应不适用,否则或会令条文定义无限扩大,违反人权。
辩方又补充,廉署首席调查主任也确认,廉署是从受贿及公职人员行为两个方向调查,强调两者为不同罪行,「不能混为一谈」。案件今续,将由控方回应辩方陈词。
被告林卓廷(43岁)被控三项「披露调查人身份罪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控罪指他于去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在香港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新界北总区刑事部警司游乃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