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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去年度接1527宗須匯報投訴
發佈日期 : 2019-12-12


【本報記者報道】監警會公布2018/19年度年報,共接獲並通過1,527宗須匯報的投訴個案,涉及2,466宗指控,主要指控為「疏忽職守」、「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及「毆打」。經全面調查的指控有630項,當中8.9%、即56項分類為「獲證明屬實」。同一年度,共有81名警務人員涉違規受處分或須接受內部行動。

在2018/19年度,即由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監警會共接獲並通過1,527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包括77宗覆檢個案。除了覆檢個案外,涉及指控有2,466項,按年下降14.1%,其中主要指控為「疏忽職守」、「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及「毆打」。監警會經全面調查的指控有630項,當中56項被列為「獲證明屬實」,佔所有經全面調查指控的8.9%。

16項被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七項被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299項被列為「無法證實」,219項被列為「並無過錯」,33項則被列為「虛假不確」。另外,在報告年度獲監警會通過的個案中,共有81名警務人員需接受紀律聆訊或其他內部行動,涉及63宗個案。當中包括60人受訓諭、15人被警告,另外六人須紀律覆檢。

#81名警員須接受內部行動

報告中有個案顯示,有三名警務人員在調查一宗搜車發現毒品案中被投訴捏造證據。投訴人與司機友人,在屋苑泊車處分別被兩名警員截停搜身,第三名警員在車上搜到兩包懷疑可卡因,控二人「販運危險藥物」。

投訴人被拘留期間投訴稱,負責搜身的兩名警員先是截停司機,其中一名警員從司機手上拿取車匙,再交予第三名警員,當投訴人折返車輛時,該名警員要求他袋住車匙,再在其身上檢取車匙作證據,案中投訴人最終脫罪。司機「管有危險藥物」罪成。投訴人在脫罪後失去聯絡,投訴警察課於是分類投訴為「無法追查」。

監警會認為,法官曾批評警方處理手法,並懷疑警員供詞,監警會指出截查後讓司機離開做法不合理,並稱第三名警員的記事冊記錄,指投訴人的車匙是在警署找到,但該警員其後修正口供改稱是在案發現場搜到。監警會認為,無獨立證據證明車匙搜出時間及從何人身上搜出,故將投訴改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三名警須被警告但毋須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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