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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質疑控罪 中六女生藏鎅刀獲撤控兼獲訟費
發佈日期 : 2020-04-07


【本報法庭組報道】去年11月11日有大批示威者全港多區聚集,進行堵路及破壞。警方在銅鑼灣驅散示威者時,在一名女生身上搜出一把鎅刀,原控告她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以證據證明她管有鎅刀作犯罪意圖為由撤回控罪。裁判官質疑控方在本案首度提堂時,曾強烈反對被告保釋,至今又稱證據不足,判女生當庭釋放兼取回訟費。

中六女生馬麗雅(17歲)原本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9至15號後巷內,非法管有一把鎅刀。翻查資料,案件去年11月中首度提堂,控方以控罪嚴重為由反對馬保釋。裁判官考慮後准她以現金2,000元及母親人事擔保2,000元保釋,並需遵守宵禁令及不得離境。辯方當時解釋,涉案鎅刀是作美術用途。

#控方指證據不足

控方昨天在庭上稱,索取法律意見後,沒有足夠證據合理地將被告定罪,故撤回控罪。被告當日站在示威者前線辱罵警員,並在警員截停時試圖逃跑,是自招嫌疑,故反對辯方取得訟費。辯方指控方的檢控是毫無根據,只是依賴涉案警員片面之詞。

案發時警方正在現場驅散人群,被告若不走可能會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名。警方只針對她被截停時,右手手持鎅刀,起訴她管有攻擊性武器,但控方已撤回控罪,故已無自招嫌疑的根據。裁判官亦質疑控方從沒有控以被告非法集結或暴動等相關控罪,現在卻指其逃跑屬自招嫌疑並不合理,故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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