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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鐳射筆噴漆罪成入更生中心
發佈日期 : 2020-12-03


【本報法庭組報道】去年10月13日,一名倉務員在將軍澳街上被捕,被警員搜出背囊內有鐳射筆及噴漆。他較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成立,裁判官梁少玲昨斥他有意圖利用鐳射筆傷人及以噴漆毀壞公物,考慮他年紀尚輕,判監的更新作用不大,判他進入更新中心,希望他在更生中心裝備自己。

現年20歲的被告李健禧,被控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的小巷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以及一項牽涉噴漆的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辯方求情稱,被告已獲台灣的大學取錄,原定明年2月開學,已因本案影響了升學計劃。

已獲台灣的大學取錄

裁判官表示,本案有一定的嚴重性,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該些物品,但這些物品一旦使用將會傷害到他人及損壞他人財物,故判刑須具阻嚇性,拘禁式刑罰無可避免,不過念在被告年輕,家庭背景良好,而且已被台灣的大學收錄,更生中心是有阻嚇性及有助被告更生,中心內提供課程及訓練,對被告的學習有幫助。

案情透露,將軍澳當晚有人堵路及破壞商店,並有警員遇襲。防暴警在尚德邨一帶掃蕩,有數十名黑衣人逃走,警員成功截停及拘捕被告,當時被告穿黑衣褲、戴灰帽、藍面巾及灰手袖,並揹黑色背囊。警員稍後在警署搜出涉案物品。裁判官認為警察證人作供清晰確實,沒有誇大、剪裁或動搖,拘捕被告的警員亦能講述警車數目等現場細節,全盤接納兩人證供。反之,被告出庭自辯的說法有多處不合理,法庭拒絕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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