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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流浪狗案妨礙司法公正 廉署拘漁護署農林督察涉提供假文件
發佈日期 : 2021-12-02


【本報記者報道】廉政公署昨日落案起訴一名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控告他涉嫌就四宗流浪狗個案,使用虛假內部文件誤導漁護署及妨礙司法公正。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本周五(12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被捕男子李啟廸(48歲),被控共12項罪名,即八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四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上述涉嫌罪行發生於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案發時被告是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派駐到九龍動物管理中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根據《狂犬病條例》,如狗隻沒有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而出現於公眾地方,狗隻畜養人即屬犯罪。上述中心負責管理流浪狗及相關刑事調查,以決定是否以該罪行檢控狗隻畜養人。負責調查的中心職員須填妥「Information for Possible Prosecution (for stray dogs)」表格(檢控表格)。市民把流浪狗交到該中心,則須填寫「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表格(動物表格),並在表格上表明他/她是否願意就檢控狗隻畜養人出庭作供。

虛假或錯誤陳述4名市民不願作供

其中8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4份動物表格及4份檢控表格以誤導漁護署,而有關表格載有虛假或錯誤陳述,即4名市民交來4隻流浪狗,而他們並不願意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被告涉嫌向兩名上司訛稱該四名市民不願意在上述流浪狗個案當控方證人,以及向該兩名上司建議不就個案向狗隻畜養人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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