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03月 29日
星期五
   | 氣 溫 : 28 度
搜尋新聞
簡体中文
即時新聞 視頻新聞 要聞港聞 社 評國際兩岸 財 經 娛 樂 體 育 馬 經 副 刊 昔 日

林卓廷涉違法披露游乃強因7.21事件被查開審
發佈日期 : 2021-12-02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出庭作供。
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份,被控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出庭作供。
林卓廷涉披露受查人身份,被控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本報法庭組報道】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三次在記者會向公眾披露,在元朗「7.21」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現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為受調查人之一。他否認三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爭議林卓廷披露的內容不屬受限制資料,而事件牽涉重大公眾利益,有合理披露理由。

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三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控罪指他於去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新界北總區刑事部警司游乃強。

控方案情稱,前年7月25日,兩名廉署調查人員邀約林卓廷會面,希望他向廉署提供資料,調查人員曾提及已對游乃強展開調查,認為游可能涉貪污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致在當時沒有即時執法。

辯方爭議涉公眾利益 具合理公開理由

同年11月30日至翌年7月16日,林卓廷舉行了涉案的三次記者會,涉向公眾透露游乃強受查一事。去年12月28日,林卓廷遭廉署拘捕,他在警誡下說:「你當日打電話畀我,我已經同你講得一清二楚,你同我都知道《防賄條例》第30條,係講緊披露《防賄條例》底下舉報嘅罪案,我係從來冇咁做過,我係指控7.21有好多警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呢個並唔係防賄條例底下第30條所講嘅罪案。」

廉署執行處特別職務組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供稱,前年7月23日及29日,分別透過電話聯絡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兩次過程沒有書面記錄,供詞是在16個月後才憑記憶書寫,只記得林卓廷所述大概內容,但肯定他不曾提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因此條例下不准披露的條文並不適用」。

他又同意7.21事件嚴重,警方若不執法保護市民,是與公眾利益有很大關聯的事,由於事件受公眾高度關注,加上廉署收到投訴指警方當晚無即時採取行動,可能涉及收受利益,廉署因此循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個方向調查。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