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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逾3200萬元 國家安監總局原局長囚15年
發佈日期 : 2017-02-22

楊棟樑被判其有期徒刑15年。 (中新社)

【反腐懲貪】


【本報兩岸組報道】任內歷經天津大爆炸事故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樑,被指收受2,849多萬元人民幣(約3,213萬港元)賄款,昨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楊棟樑當庭表示服判,不會提出上訴。


楊棟樑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宣布調查,而就在宣布他被查的幾天之前的12日,天津才發生危險品倉庫爆炸的重大事故。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一審判決楊棟樑犯受賄罪、貪污罪,楊棟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180萬元人民幣;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對楊棟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被告2002年至2015年先後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2,849萬餘元。


1999年於天津買房無上報


被告1999年4月任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25萬元基建款的方式,購買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裏小區房屋一套,並未進行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被告調離市經委主任時未向天津市經委移交房產。經鑑定,該案房產價值27.08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鑑於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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