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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判監16月 蘇平治上訴獲准
發佈日期 : 2017-12-14

蘇平治昨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資料圖片)
2012年十‧一南丫海難事件,釀成39名乘客罹難
蘇平治昨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資料圖片)
2012年十‧一南丫海難事件,釀成39名乘客罹難

【本報法庭組報道】2012年國慶夜南丫海難釀成39人死亡,揭發船上當時並無配備兒童救生衣。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更被指於2007年指示下屬不執行船舶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新例。他去年6月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重判入獄16個月。蘇不服判決,昨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就蘇干犯失當行為的意圖,後果的嚴重性及作岀指令時的心態作考慮,蘇的做法符合當時船隻配備救生衣舊例,不能指其行為屬不合理,上訴庭批准他的上訴許可,案件排期審理。


稱符合當時救生衣舊例


現年60歲的蘇平治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控他於2007年4月16日至13年3月4日,身為海事處首席驗船主任,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指示下屬不執行有關07年1月2日前,首次註冊船隻配備救生衣的驗船規例,及後亦沒取消上述指示。


辯方指出,原審法官錯誤地考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蓄意作出失當行為」的元素。根據案例,控方須證明被告清楚知悉其行為會帶來的後果,並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才能定罪。惟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被告就救生衣給予下屬指示時的精神狀態。另外,辯方亦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蘇的合理辯解,因蘇當時認為,舊有條例已有向兒童提供完整的救生設備,故其做法並非不合理。控方亦接納以上上訴理據,未有作出進一步陳詞。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亦准許蘇更改保釋條件,保釋期間可以離港,但保釋金須提高至5萬元,及離港前24小時須通知警方。


控方案情稱,政府於2007年推出要求每艘船須配備小童及成人救生衣的新法例,並給予船東一年寬限期,但蘇平治作為公職人員蓄意向其下屬下達口頭指示,要求對方不執行相關規定,屬嚴重失當的行為。已退休的一名海事處總驗船主任供稱,海事處於2007年1月2日前,即推行新法例前,舊規例從沒有特別要求規定船隻須配備兒童救生衣作的數目。當新法例實施後,海事處高層,包括蘇平治給予內部的指示一直是「新船用新例,舊船用舊例」。他解釋,舊船即是於07年1月2日,新法例實施前已獲發牌的船隻。他記得「新船用新例,舊船用舊例」是由前總經理李國輝提出,蘇接任後未有示意停止,亦沒重提,於是驗船督察便跟從一貫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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