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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續訊 被告可選擇是否自辯
發佈日期 : 2018-01-03

裁判官王詩麗直斥辯方早前質疑法庭偏幫控方說法對法

【話你知】


【本報法庭組報道】五名被告昨日被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表示案件須繼續審訊,被告可選擇自辯或不自辯,相反若「表證不成立」,被告便毋須答辯獲釋,審訊亦隨即結束。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不代表被告被裁定罪成,不少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但審訊完畢後會獲判無罪。


不代表被告裁定罪成


根據刑事審訊程序,控方先作出開案陳詞,並提出證據。控方證人會逐一被主控官傳召作供,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如有需要,他們可能會再被主控官覆問。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控方便舉證完畢。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如法庭接納此陳詞,被告便會無罪釋放。


表證成立在刑事案中常見,只要控方的證據及證人口供具某程度的完整性,表面看來並非不可靠、不齊全或缺乏根據,法庭一般都會作出表證成立裁決,卻不代表被告被裁定罪成。不少辯護律師,喜歡採用指示當事人不自辯的策略,以免其自辯供詞有矛盾之處,反而削弱勝算。辯護策略不一定要證明被告無罪,只要證明控方的證據存有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大前提下,被告便可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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