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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勤賢有「廉署剋星」之稱
發佈日期 : 2018-05-26

持香港身份證的中國人唐琳玲換上新裝,首次改用普通

【特稿】


原仗義相助唐琳玲的外籍大律師艾勤賢大有來頭,現年約70歲的艾勤賢在七十年代加入律政署,曾任律政署副首席檢察官,專責廉署案件。他後來私人執業後,專替被廉署控告的當事人擔任辯護大律師,故有「廉署剋星」之稱。唐琳玲是在升降機內「委聘」了艾勤賢任代表律師,事實上,市民是不能與大律師有直接的合約或委聘關係,而是必須透過律師轉聘大律師。


艾勤賢在律政署任職時與廉署合作無間,經常為廉署做檢控,多宗大案如轟動一時的「楊元龍造馬案」及「黃桂芬大耳窿集團案」等,均由他負責檢控工作。他於1990年改為私人執業,與親密戰友林炳昌律師經常拍檔為被廉署起訴的被告辯護,專與廉署「打對台」。他私人執業後曾代表錢志明處理轟動一時的字母小姐案件、前亞姐陳奕詩涉三億元詐騙案,以及何鴻章委託十姑娘管理子女基金等案,均表現超卓。


唐琳玲稱自己直接委聘了艾勤賢,是不可能的,因除了一些專業人士或機構在法例上容許他們直接委聘大律師外,市民須透過律師轉聘大律師。


市民不能直接委聘大狀


香港的法律專業承襲英國的傳統司法制度,於是亦承襲了「律師」和「大律師」兩個分流。大律師與律師各有分工,大律師專職負責訟辯工作和以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同時須與當事人的關係保持距離,令大律師可專注鑽研法律,一心一意地「打官司」,而律師則擔當中間人為大律師與當事人溝通。


此外,大律師是獨資經營,完全獨立、客觀、不受干預;以及必須堅守「不可拒聘原則」。關於「不可拒聘原則」,就如的士司機不可拒載一樣,只要客人願意付某大律師的費用,而案件是其執業範圍,不論案件的類型、性質、長短和複雜程度,他都不能拒接案件,除非大律師在處理該案時存有利益衝突或知悉一些機密的資料,影響他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否則不可拒絕處理某些案件。「不可拒聘原則」的理念是在法庭判決之前,無人能判定某人的「對、錯」。在「抗辯制」下,法官才能判定「對、錯」。大律師的責任是協助法官,有效地陳述己方理據,法官在聽取各方的論據和證供後,作出判決。「不可拒聘原則」確保每人都能受到法律保護。


本報港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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