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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女慘變植物人 婦虐兒罪成 法官:判監10年也不夠
發佈日期 : 2018-06-21

法官薛偉成斥責本案屬最極端的虐待兒童個案。
女被告王榮汶被裁定虐兒和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立。(資
被告凌耀忠自認是一個不稱職的父親。(資料圖片)
法官薛偉成斥責本案屬最極端的虐待兒童個案。
女被告王榮汶被裁定虐兒和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立。(資

7歲女童林林(凌潤林)遭母親王榮汶虐待,餓至皮包骨至腦部永久受創,其父凌耀忠亦涉妨礙司法公正一案,經48天聆訊後昨日在高院審結,四女三男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近五個小時,一致裁定女被告一項虐待兒童、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全部成立,男被告面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亦一致罪成。法官薛偉成指斥本案屬最差的虐待兒童個案,林林或如植物人般須在醫院內度過餘生,女被告剝奪女兒生存機會。法庭打算判處女被告最高10年的監禁刑罰,但薛官直言判囚10年也不足夠,認為有關罰則需要再作檢視。 本報法庭組報道


女被告王榮汶(42歲)及男被告凌耀忠(52歲)均報稱無業。王被控2015年4月28日至7月18日期間,作為對7歲女童林林負有管養責任的人,故意忽略女童,令她受到不必要苦楚。兩被告另同被指控同年7月18日至9月14日,向醫生、社工及警員隱瞞女童病歷、健康狀況及背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人現已離婚,女被告王榮汶聞判時表現平靜,低頭坐在犯人欄內,凌耀忠則用紙巾抹鼻涕,神情哀傷。兩人裁決後即時還柙,由囚車載走。


兩人妨礙司法公正全成立


女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指出,庭上曾傳召專家表示當時事主年僅7歲,沒有可能患厭食症,但單憑醫生診斷是否真的證明事主沒有可能患厭食症,所以要時間了解再求情。法官薛偉成質疑女童沒有足夠食物、沒有醫療照顧,都是已知事實,女童已變成植物人,與死沒有分別,餘生要在醫院度過。薛官又斥責今次是同類案件中最差情況,被告最高可判監10年,但直言10年刑期根本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是時候要就條例最高刑罰檢討。男被告代表律師則表示,男被告承認自己是失敗父親,向陪審團承認有說謊。法官將案件押後到今日聽取辯方進一步求情才判刑。


今日聽取辯方求情才判刑


根據法律,虐待兒童案中,若被告是該名兒童監護人、保母或親人,警方會以「襲擊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罪名提出起訴。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而有責任看管一名16歲以下兒童人士,若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或遺棄該兒童,並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苦楚或健康受損,可判處最高10年監禁。然而,若受虐兒童嚴重受傷甚至死亡,當局則可以引用其他較高刑罰的控罪提出檢控,如意圖傷害他人身體或誤殺,兩者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學習紀錄顯示表現正常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指出,案件是一宗嚴重疏忽導致受害女童有永久性傷害的悲劇。女被告在汕頭任職教師,誕下孖女,及後離婚,與男被告2006年結婚,兩年後誕下受害女童。事主2014年來港後入讀幼稚園,當時負責為林林面試的幼稚園副校長當日評語認為,女童能操本地話、寫自己名字,表現正常,遂錄取她。林林上課後卻不時缺課,家長從未交代原因或透露事主有養育和健康問題,學習紀錄顯示林林校內學習表現正常,健康情況良好。控方向陪審團展示一張由老師拍下事主一幅畫作的照片,顯示女童畫作上畫有愛心,並寫上「媽媽爸爸我愛你」。


女被告2015年7月將一度沒有呼吸脈搏的林林送院,醫生診斷後證實女童嚴重營養不良、皮膚潰爛、腦部永久受損。女被告在林林2015年4月28日退學至7月18日送院救治期間的兩個半月內,被指長時間疏忽照顧女兒,沒有向其提供足夠食物,或明知女童未有洽當進食,不理其體重不斷下降;女被告明知女童生病及體弱,仍不求醫,導致其健康出現永久損傷,幾乎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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