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銳意全面規管全港約131間私營骨灰龕場,涉及56萬個龕位,為免監管程序過於嚴苛,令龕場關閉、連累市民蒙受損失,先人被迫搬家無法安居;政府推出兩項新指施,包括寬免營運商改變土地用途的補地價費用,條件是2014年6月18日前已營運的申請者成功申請牌照後,不可以向消費者收取額外費用;與此同時,條例今年6月底生效前售出的龕位,營運商申請牌照時只需提交龕場範圍的交通管理方案,不用提交更複雜的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本報港聞部報道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已於今年6月30日生效,所有私營骨灰龕場不准租售龕位,直至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12月底成立後,發新牌照為止。截算前(即2014年6月18日)已登記的私營骨灰龕場,必須要在12月30日至明年3月29日,向發牌委員會申請牌照,以便可以繼續營運。
截算時間後須繳付十足地價
根據現時《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僅准許1990年1月1日前開始營辦的28間私營骨灰安置所,可申請豁免相關土地豁免書費用或短期租金。而其他私營龕場則須繳付十足市價地價,可能導致營辦人向龕位買家追回地價,或令大量已安放骨灰被迫遷移,引起社會不安。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政策措施,凡在2014年6月18日早上8時公布條例前,符合申請豁免書或牌照資格,已出售的骨灰龕位,可以獲豁免補地價。但為免龕場從中獲利,前題要符合數個條件,包括未入灰或局部入灰龕位,只可以轉名給親屬,入灰後搬走、不可以重新入灰。龕場營辦人要將資料向發牌委員會登記,亦不能夠向消費者收取額外款項。在新措施下,將有131間私營骨灰龕場受惠。所有在截算時間後出售或新出租的龕位,營辦人須繳付十足市值地價。
政府文件稱,從營運者角度而言,部分龕位是截算前龕場在過去數十年間,按當時價格陸續出售的, 而早年的售價並不高。再者,大部分交易都沒有計入地價因素。由於交易已告完成,營辦人實無力繳 付十足市值地價,亦不可能向消費者追討地價。由於涉及龐大金額,補地價安排實是成敗的關鍵。
條例當日公布後,才售出的龕位需要補足地價,究竟涉及多少個龕位,政府官員表示沒有數字,亦沒有評估條例公布前,131間私營骨灰龕場,有多少最終能申領牌照,亦未能評估涉及的補地價有多少。
申請者須繳交通管理方案
交通評估方面,現時共約50萬個龕位已獲城規會批准,當中40萬龕位已上灰,另外約6萬個龕位已出售但仍未有城規會批准。政府觀察到有關的骨灰安置所並非全新的場所,多間已在社區存在並經營已久。第二是交通及人流問題主要是在掃墓季節(即清明節及重陽節)浮現,在其他日子一般問題不大。最後牌照申請者須提交管理方案(包括交通及人流管理措施)以供發牌委員會審批,亦必須遵守發牌委員會就交通及人流管理措施所訂的發牌條件。但不需提交詳細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發言人補充:「在香港營辦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根據《條例》領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只有取得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龕位。這項大原則是沒有改變,亦不會改變。」根據《條例》第99條,就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罪行而言,最高罰則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假如營辦人欺騙政府而導致政府蒙受不利,即屬犯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最高刑罰可處監禁14年;又假如有營辦人及消費者串謀欺騙政府,則屬犯串謀欺詐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予以懲處,最高刑罰亦可處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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