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在一個《基本法》研討會時上表示,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及根本法,是全國的上位法,而《基本法》是下位法,只有上位法可以約束下位法,《基本法》不能僭越憲法,因此憲法可決定設立特別行政區,而當中有關社會主義制度以外的條文都可適用香港,但《基本法》不能規定憲法的特定條文不在香港實施。
梁愛詩表示,除了有關社會主義制度的條文外,其他憲法條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都適用,但香港沒有充分研究憲法如何在香港實施。她說,香港在過去20年已建立憲制秩序,但沒有充分研究憲法中哪些條文,用什麼方式適用香港,希望本港可深入研究有關議題,並多與內地學者交流。
梁愛詩又提及早前全國人大通過憲法的修訂,認為是民主的表現,因為領導人及領導人的思想均可以改變,只有寫入憲法是不可以改變,要三分之二的全國人大通過才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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