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向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案,高等法院周四(27日)裁定黃毓民就普通襲擊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期。
案發在2014年7月,黃毓民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向梁振英所在方向擲出一個玻璃杯,玻璃杯在梁振英後方著地破碎,無人受傷;黃毓民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在前年被判罪成監禁2星期,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結果。
判辭指出,雖然梁振英作證時表示得知有水杯擲出後感到震驚,並且呆住,擔心他和其他人有沒有受傷,但法官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梁振英表現氣定神閒,在講台向前望,並無立即回頭查看撞擊聲的來源,認為他的表現和講法並不配合;法官同時認為原審裁判官信納梁振英證供時,沒有充份考慮閉路電視片段,不支持梁振英所指,包括震驚及擔心受傷的說法,所以裁定證據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犯罪行為。
黃毓民在庭外表示,判決顯示法庭認為梁振英的證供不可信,質疑梁振英作供時聲稱感到震驚的說法。他說,堅持上訴是為保障議員在立法會肢體抗爭的權利,形容判決是正義戰勝邪惡。
梁振英透過社交網站回應,表示希望判決不會鼓勵其他人效法黃毓民,日後如果遇到同樣襲擊,他會照樣報警。
《成報》Facebook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