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吳文遠3年前向前特首梁振英投擲三文治案,上訴得直,獲高等法院撤銷普通襲擊控罪,以及監禁3星期的刑期;法官質疑控方為何不直接控告普通襲擊梁振英,是否要避免傳召梁振英作證人。
案發2016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吳文遠在中區投票站外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投擲三文治,梁振英避開,三文治擊中一名警員,吳文遠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他不服上訴。 吳文遠上訴得直後表示歡迎裁決。法官指出,不接納吳文遠指當時見到梁振英「笑口噬噬」或「好得戚」,相信梁振英會接住三文治的說法,但認為他並無意圖襲擊被誤中的署理總督察,因此判處上訴得直。
法官在判辭表示有一點大惑不解,就是案中有充足證據證明吳文遠普通襲擊梁振英,但為何控方選擇將警員列為受襲者,如果因為梁振英是當時特首,檢控當局為了要避免傳召他做控方證人,就是因為一個人的原故,或要遷就一個人,而作出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做法明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法官稱,不知道檢控當局的做法,真正原因是什麼,亦不會揣測。
律政司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跟進
律政司回應稱,本案在考慮警方當時提供的調查報告及所蒐集的證據、案情等,公平公正作出檢控和處理控罪的決定,律政司檢控人員一直恪守《檢控守則》,並捍衞獨立檢控原則,在作出檢控決定時,不受涉案或相關人士社會階級、公職地位或其他社會地位影響。 律政司又表示,會研究法官的判詞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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