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互助條例》的草案內容,單次個案的可移交罪行剔除了9項,只會將37類罪行納入可以作單一個案移交;當局同時將移交門檻提高至只處理可判監3年以上的案件,草案周五(29日)刊憲,下周三(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被剔除的大部分是經濟相關罪行,涉及破產、證券及期貨交易、虛假商品說明、稅務、保護知識產權、控制貨物出口或國際性資金轉移,以及環境污染及非法使用電腦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剔出的9類罪行並非為商界而設,因為破產、證券交易及取用電腦等罪行,很多情況都是涉及個人。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強調,在涉及港人的台灣殺人案上,港方三次收到台灣當局要求協助,但無相關法例處理,因此修例並非她「生安白造」,也不是以修例為引子進行《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
民主黨和經民聯都認為逃犯條例修訂,即使抽起部分可移交罪行,也未必能夠完全釋除商界和市民疑慮,政府要解釋清楚。民主黨議員涂謹申說,政府計劃修訂逃犯條例是借台灣殺人案作政治操作,條例與內地商討了20年仍未有成果,只剔除9項罪行就與內地簽署協議,惟內地可將疑犯的行為包裝成其他罪行,因此調整並無意義;幫助台灣殺人案死者家屬的民建聯主席李慧琼指出,台灣持續向本港尋求引渡,相信修法後可起堅實的法律基礎與台灣商討事件。
《成報》Facebook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