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3子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與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衝擊公民廣場案,上訴庭今(17日)判律政司覆核得直,改判3人即時囚禁6至8個月。
法官判詞指,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最高刑期是3年,在小心評估案情,包括答辯人等的個人情況及犯案動機等因素,和衡量過所有判刑元素,包括阻嚇那些自以爲以行使集會權利的名義,便可以漠視法律的要求,肆意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違法的手段,干犯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因此以判監8至10個月為起點。
由於本案是律政司提出的覆核,因此起點可按慣例扣減1個月,另外,因黃、羅兩人已服畢社會服務令,故額外獲酌情減刑1個月,因此3人分別被判刑6至8個月。
判詞強調,3人並非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及判刑,而是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強行非法進入當時他們在法律上無權進入的政總前地,因此才干犯了相關控罪。
判詞又指,3人只要在法律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的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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