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草案的表決稿,規定奏唱國歌時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並要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政務司長張建宗回應稱,香港要尊重國家法律,需透過本地立法,聽取立法會意見,包括具體操作,如何配合香港實際情況達致最有效落實。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國歌法》要完成本地立法方式才會實施,當局明白社會上對《國歌法》立法的關注,政府會繼續聽取意見,希望令到日後法例條文盡量清晰,不會引起執法上的誤會,做到既保留法例訂立的原意,同時不影響港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稱,《國歌法》是全國性法律,在本地立法時規定的條文內容、字眼應該是一致,因此《國歌法》在本地立法過程中的調整空間不大,唯一的調整是法律適應,例如改變行政拘留的刑罰,因此不應該在本地立法過程中出現太大爭議。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認為,政府需在文本清晰交代《國歌法》如何在香港法律體系平衡人權、言論及表達自由,清楚界定違法行為,例如唱歌時普通話發音不準,街上聽到國歌應否肅立等。他說,如果條例太嚴謹,以致不可能執法,法例就會失去應有尊嚴。同時,由於香港並無行政拘留,國歌亦非實物,難以界定何為尊重國歌,政府應先廣泛諮詢公眾,理解市民憂慮才釐定罰則。另外,《國歌法》草案提及教育和媒體需正面宣傳國歌,但教育屬香港內部事務,媒體亦有編採自由,他對能否以法律明文規定存疑。
《國歌法》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人大法工委:核心要人民內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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