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協和小學教師洩露小一面試試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先後在裁判法院和高等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周四(4日)被駁回;法官主要針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條文,認為詮譯條文時不應該涵蓋用自己手提電話或電腦。
終院法院頒下判詞,5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敗訴,判詞由非常任法官范禮全撰寫,判詞指出,「不誠實取用電腦」中的「取用」,是指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與使用自己設備的情況格格不相入。
法官又謂,1993年立法的目的是訂立一條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新罪行,以致任何人如懷有相關意圖而「獲取電腦以使用」就是違法,在詮釋條例時,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人用自己電腦的情況。
對於律政司一方稱,為了確保有良好的公共政策,法院應對條文作更闊的詮釋,法官並不認同,強調這並非其職能,法院只會確定法規的目的再作出詮釋。
案發在2014年,3名協和小學女教師被指在新生面試簡報會期間,以手機拍攝小一入學面試試題,傳送給朋友及舊同學,令部份考生可以提早準備面試;3名教師及一名曾經傳送試題的人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4名被告在2016年及去年在裁判法院和高等法院都被判罪名不成立。
張達明稱裁決是「撥亂反正」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今次終審法院裁決是「撥亂反正」,不再讓政府將有關「不誠實取用電腦」的適用範圍無限擴闊,而政府需要小心檢視,會否因為今次裁決致出現真空,令一些刑事罪行沒有任何法律可以涵蓋;他建議政府考慮修例,但強調任何法律改革要嚴謹小心進行,若果範圍太闊,會令其他不涉刑事的行為變為刑事罪行。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稱,過去多年沒有被告有足夠能力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次案件讓條例有機會讓終審法院重新審視,並清晰界定,保安局是時候做實事,針對科技改變盡快修例,保障港人上網自由和安全。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說,同意「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能成為「萬能key」,建議律政司修改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有更清晰的條例處理洩露試題,否則不能成功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