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任辅警于24年前行劫和强姦一名舞小姐,年初回港自首,承认非法禁锢、抢劫、强姦等罪,周二(31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监8年。
法官指被告的行为令事主十分惊恐是加刑因素,虽然受害人是夜总会公关,但职业不影响她受到的法律保障。被告承认的一项「在没有合理理由下未有按法庭指令归押」罪,由于案发时并未立例,法官将控罪撤销。
现年52岁的被告陈剑雄,案发时28岁,承认于1994年9月9日至10日间,在跑马地宏德街1A号豪东酒店(英皇骏景酒店前身)某房间内劫去当时26岁X小姐的VISA金卡、劳力士手表、香港身份证、现金100元及地铁车票,并将她非法禁锢及强姦,以及未有依照法庭命令于1995年5月出席高院的审前覆核。同案另一被告黄荣德在1995年已被判囚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