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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私家車司機非法載客取酬被捕
發佈日期 : 2019-04-26

有司機涉嫌駕駛私家車載客取酬,由機場前往葵涌寶梨

【本報港聞部報道】警方拘捕兩名私家車司機,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等罪名被捕。兩名司機分別利用私家車,接載由警務人員喬裝的乘客,從機場分別前往葵涌寶梨街及荃灣油柑頭村,兩名司機分別收取車資500元及550元。


機場警區特遣隊及交通隊人員根據線報及經深入調查後,昨早10時左右於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用途的執法行動。警方派員喬裝乘客分別租用兩輛私家車,由機場前往葵涌寶梨街及荃灣油柑頭村,兩名司機分別收取車資500元及550元。當抵達目的地時,警務人員隨即表露身分,兩名分別姓吳(37歲)及姓黃(62歲)本地男司機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及「駕駛汽車時沒有第三者保險」被捕。兩名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6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有關「車輛使用的限制」的條文,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保險,即屬違法,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至三年不等,車輛並且會被吊銷牌照及被扣押。


由於非法出租載客取酬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乘客及其他車輛或道路使用者都可能失去應有的保障,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用有關車輛。而有關涉案私家車車主,亦須要負上刑事責任。警方提醒市民,由於非法出租載客取酬的車輛在提供服務前會先要求乘客付款,如車輛最後未能提供服務,市民或會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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